臺南市政府農業局農特產品包裝改善補助公告
一、補助項目:優化本市農特產品包裝。
二、申請期間: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三十日止,依申請次序經審核後予以補助,惟本補助款用罄即截止。
※一般性案件之受補(捐)助單位,計畫應於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不得逾當年度12月15日提送本局辦理審查、核銷及撥款等作業程序。
三、資格條件: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規定之農民團體並經本市核准設立或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協會組織或休閒農業區之推動組織。 (二)具南得極品標章之產品。 (三)同一申請單位每三年限申請一次。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十五萬元整,申請單位自籌款需為申請補助金額三分之一以上。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依當年度預算。
七、請詳閱臺南市政府農業局農特產品包裝改善補助須知。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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