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國內外農特產品展售行銷系列活動補助公告
一、補助對象及項目:本國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及本市區公所等單位辦理本市國內外農特產品展售行銷系列活動
二、申請期間: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一般性案件之受補(捐)助單位,計畫應於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不得逾當年度12月15日提送本局辦理審查、核銷及撥款等作業程序。
三、資格條件:本國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及本市區公所等單位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視本局預算額度,依需要核定之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依當年度預算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