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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20行政院函知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條文,自112年8月1日施行,並於112年7月18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571號令發布
112-07-20行政院函知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修正公布之「經濟部組織法」及同日制定公布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織法」,定自112年9月26日施行,並於112年7月19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61號令發布
112-07-17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對於公務員兼職「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詳如附銓敘部令釋
112-07-17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第二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112-07-17112年5月24日制定公布之「環境部組織法」、「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及「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行政院定自112年8月22日施行
112-07-17轉知民國112年5月1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之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令會同發布除第2條第2項、第3項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事項自112年6月1日施行外,自112年4月30日施行
112-07-17「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業經銓敘部以112年6月7日部管二字第11255829371號令修正發布
112-07-17銓敘部函轉考試院民國112年6月6日修正發布之職系說明書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112-06-13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制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業奉總統令公布等案
112-06-13有關公務人員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調任之認定時點,請依銓敘部令釋及函釋內容辦理
112-05-30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修正公布案
112-05-17配合考試院政策辦理組織調整,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自本(112)年6月1日裁撤,並於同日由同為考試院轄下機關銓敘部接管業務
112-05-17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附件二勘誤表
112-05-11「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並修正全文,業經考試院民國112年4月25日修正發布
112-05-11「各機關提昇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實施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停止適用
112-05-1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要點」(原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並自民國112年4月30日施行
112-05-11銓敘部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新機關)組織法規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30日施行,相關法規條文涉及新機關掌理事項者,其管轄機關業自同日變更為新機關
112-05-11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112年4月26日台內移字第11209110681號令修正發布
112-05-11民國112年3月30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同日廢止案
112-05-11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