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一、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補助對象: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提案組織及團體。
(二)補助項目:該社區農村再生計畫所列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等。
二、申請期間:
通常為每年9月份開放提報下年度案件,10月份辦理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案件現勘,11月初市府辦理初審,11月底提報中央複審,下年度約5月份核定執行。
三、資格條件:
(一)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提案組織及團體才能申請。
(二)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案件僅能施作於非都市土地之社區範圍內。
四、審查方式:
市府於11月初邀集中央機關及市府相關局處辦理計畫初審,社區提案組織及團體需出席簡報。市府11月底彙整社區提案計畫提報中央複審,中央12月初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辦理複審。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
詳(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注意事項)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視社區提案件數多寡、計畫內容適當性及中央經費多寡而定,通常每年核定本市經費約2,500萬元。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七、相關文件檔案:
1.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注意事項
2.執行計畫書範本
3.執行計畫書範本(僱工購料類)
4.土地使用同意書
5-1.核銷範本
5-2.核銷成果報告範本
6-1.核銷範本(僱工購料類)
6-2.核銷成果報告範本(僱工購料類)
6-3.核銷成果報告範本-結算圖說(僱工購料類)
7.【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8.申請補助切結書
八、提案及核銷說明會簡報檔:
112.7.19-112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核銷暨113年提案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