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申辦業務-農業天然災害養殖漁業災害救助規定

農業天然災害養殖漁業災害救助規定
1.     對象: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
2.     救助對象資格:
(1)    經營養殖漁業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者。
(2)    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
(3)    當季養殖水產物於天然災害發生前,已向公所辦理申報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並轉直轄市(市)政府有案者。
(4)    有養殖事實並因遭災害損失達2成以上者。
(5)    同產季同項農產品,以救助一次為限。
3.     核定程序:
(1)    本市轄區內天然災害農業損失若中央於災害發生時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現金救助。
(2)    天然災害發生後,中央主管機關得視農業損失嚴重程度,公告救助地區、農產品項目、生產設施及救助額度,以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4.     現金救助作業程序及辦理期限如下:
(1)    漁民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或核定救助地區日起10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各區公所應於公告救助地區日起30日內完成勘查,並填具申請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主管機關。
(3)    直轄市政府應於接到區公所申報日起7日內完成轄區區公所申請案件之抽查,並填具申請救助統計表,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
(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應於接到直轄市政府申報救助日起7日內完成申請案件之審核,並將核定之現金救助款逕撥區公所發放。
5.     補助作業如下:
      農民投保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公告之農業天然災害保險或農業收入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其補助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