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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教人員 退休法制相關修正草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軍教人員 退休(伍)再任符合一定條件之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事 業職務,未依規定停支月退休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者 ,應扣減其每月再任薪資。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2月6日總處給字第1030022269號函辦理。
二、監察院就行政院未確實處理退休(職、伍)人員再(轉)任支薪之問題,坐視退休(伍)軍職及教育人員中部分再(轉)任人員之支薪違反立法院決議提出糾正,為期軍公教處理一致,杜絕退休(伍)人員再任支領雙薪問題,在軍教人員退休法制相關修正草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對於軍教人員退休(伍)再任符合一定條件之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未依規定停支月退休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者,應扣減其每月再任薪資。
三、有關軍教人員所規範之財團法人範圍,請依立法院審查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所作通案決議第6項:「……特要求自102年度起,軍、公、教退休(伍)人員凡支領月退休給與者,轉(再)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佔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辦理。
四、退休教育人員再(轉)任人員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做法如下:
(一)發放機關(原服務機關):
1、倘系統查驗結果發現再任情形,則主動行文再任機關(構)依立法院決議,應扣減其每月再任薪資,避免再任人員隱匿不報或蓄意不實具結。
2、於各奇數月5日以後,上網連結教育部或銓敘部網站,發現再任情形,則主動行文再任機關(構)。
3、有關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佔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相關資料可至銓敘部系統查驗結果,請逕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各司業務(退撫司)-退撫業務專欄(政府捐助(贈)之財團
法人及轉投資事業彙整表)下載參用。
(二)再任機關(構):
1、應於再任人員到職時,建立書面具結(有無領取月退、優惠存款)。當事人隱匿不報或蓄意不實具結,依具結書辦理。
2、再任人員到職時,應於15日內主動行文發放(原服務)機關查證有無領取月退、優惠存款,俾利發放(原服務)機關與再任機關(構)兩方查核比對作業。
3、再任機關(構)發給薪資後,發現領受人有再任及溢領薪資情形,應即辦理追回作業,並通知領受人於3個月內繳還,必要時得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