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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宣導114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申請期間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4 年10月31日止

114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申請期間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漁業人申請休漁獎勵金,其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漁船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且非屬活魚運搬船、白帶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或漁業權漁業之漁船。
(二)休漁獎勵期間(指113年9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漁船累計出海作業90日以上且作業時數270小時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120日以上。


標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