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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宣導從事飛魚卵漁業請於114年 3月1日至3月21日止提出申請,逾期不 予受理,

依據「兼營飛魚卵漁業之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2點規定,當年度3月1日至3月21日為受理申請兼營飛魚卵漁業之期限。


標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