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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從事飛魚卵漁業者於3月1日至3月21日規定期限,提出申請兼營飛魚卵漁業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兼營飛魚卵漁業之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2點規定,當年度3月1日至3月21日為受理申請兼營飛魚卵漁業之期限。


標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