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雲林縣政府公告雲林縣轄內漁港及泊地暫停辦理本縣籍以外漁船(筏)新設籍、轉籍、汰建權轉入及寄港業務為期二年

一、依據漁港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9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辦理。

二、本縣自113年5月15日起至115年5月14日止,為期二年暫停
辦理本縣籍以外漁船(筏)新設籍、轉籍、汰建權轉入及寄港業務。

三、設籍於本縣滿三年以上者,不受公告限制。


標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