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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籍漁船以外船舶進入安平漁港~應於進港3日前申請核准

    「安平漁港」為臺灣西南海域最重要之漁港,港區設置遊憩碼頭,進出港船舶頻繁。為漁港管理所需,請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於進港3日前,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代管機關(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申請核准,未經許可,擅自停泊遊艇碼頭(含金城里活動中心前浮動碼頭)者,將函送漁業署依法核處。漁

       港所表示:漁港法第22條規定「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於規定區域停泊情形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漁港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於進港3日前,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船舶法第8條規定:「非中華民國船舶,除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或為避難者外,不得在中華民國政府公告為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停泊。」

       爰請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於進港前3天,檢具下列資料,於上班時間洽安平漁港管理中心申請。並不得擅自停泊遊艇碼頭之席位,以免觸法。

1. 「本籍漁船以外船舶進出漁港申請表」

2. 「船舶證書」(或漁業執照)(影本)

 3. 船主身分證或公司登記證明(影本)

4. 非本國籍船舶之來臺特許期限證明文件

5. 委託書(非本人申請時)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倘若您有相關疑義,請洽安平漁港管理中心(臺南市安平區城平路2號,電話06-3915937),漁港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發稿人: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林淑蕙         電話:06-2991111-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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