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11年度養殖漁業放養申報 黃偉哲呼籲養殖漁民5月底前至公所辦理

  春季來臨,許多漁民朋友準備放養新年度的魚(蝦貝)苗,為有效掌握養殖生產狀況及保障養殖業者權益,市長黃偉哲呼籲漁民朋友於5月31日前向養殖所在地之區公所完成111年度放養申報,以提供天然災害發生時申請災害救助依據,更作為政府掌握放養量現況及落實養殖漁業管理之參考。
  農業局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2月15日新修訂「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規範受理養殖放養申報對象為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之負責人、魚塭經營承租人或其他依法令許可取得養殖證明文件者,如係二人以上共同經營者,應推派一人為申報人;應檢附養殖登記證或依其他法令許可養殖證明文件影本、租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之養殖登記證使用同意書(魚塭經營承租人需附),同時免再附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影本,於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自行或委託他人,向養殖所在地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
  農業局長李建裕表示,政府為掌握年度養殖狀況如魚塭資料、養殖種類及養殖狀態等,需透過漁民養殖放養量申報及後續查報作業,建立資料運用於養殖管理執行;同時放養量申報也是天然災害救助或相關補助的資格要件之一,符合申報資格但未申報者,倘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將無法獲得救助,對養殖漁民影響甚鉅。呼籲漁民朋友新年度放養魚(蝦貝)苗後,務必於5月31日前備妥相關文件,向養殖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年度放養申報,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新聞連絡人:農業局漁業科 科長吳國霖 092164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