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契)作、稻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單位:元/公頃/期作
作物項目
獎勵金額
一般農友
大專業農
轉
(契)
作
契作戰略作物
(具進口替代或外銷潛力)
非基改大豆(黃、黑)、硬質玉米
60,000
70,000
牧草及青割玉米
35,000
45,000
短期經濟林(6 年)
55,000
原料甘蔗
30,000
40,000
小麥、蕎麥、胡麻、薏苡、仙草、高粱、綠豆
油茶 註1
第1-6 期45,000
第1-6 期55,000
第7-8 期22,500
第7-8 期32,500
毛豆、矮性菜豆
50,000
採種蔬菜(西瓜、青花菜、花椰菜)
地方特色作物 註2
25,000
稻作
稻作直接給付 註3
第1期13,500
第2期10,000
(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另加3,000)
─
大專業農種植水稻 註4
20,000
公糧稻穀收購
依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辦理
生產環境維護 註5
種植綠肥、景觀作物
翻耕、蓄水措施
34,000
耕作困難地區給付 註6
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註7
5,000
109年水資源競用區耕作制度轉型措施單位:元/公頃
轉作模式
獎勵金額(限輪值灌區內註8)
87, 000
翻耕
76,000
種植本計畫轉(契)作作物
依上表一般農友轉(契)作獎勵金額另加30,000
不種稻,種植其他作物(大宗蔬菜、果樹類及易產銷失衡作物除外)
註:
農友應就實際種植項目及面積核實申報,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項目或面積不符時,應於戶籍所在地公所移送勘查清冊前或土地所在地公所勘查前(各縣市自行訂有勘查期者,於勘查期開始前)更正。
辦理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田區如經勘查或抽查為申報不符者,其違規面積當期作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同一期作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稻作直接給付及保價收購等措施之資格。
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田區,經勘查完全未種植者,取消次年全年度之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資格,惟不予限制其申報轉(契)作、稻作資格。
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給付條件及相關注意事項
給付條件:1.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須於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有1個期作復耕,且經申報及勘(抽)查核定有案,始得受理;2.承租公有地不得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3.每人申報自有農地之生產環境維護面積,全年兩個期作合計上限為3公頃。生產環境維護期間不得再種植綠肥(或景觀)以外作物及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且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其成活率應佔申報農地面積50%以上。
農民種植綠肥作物應做好田間管理工作,並適期辦理翻埋作業,且不得以除草劑處理。第2期作雲林縣(麥寮、台西、四湖、口湖及水林除外)、嘉義縣(布袋、東石、六腳(台十九線以西)除外)、嘉義市、臺南市等四縣市,不得種植田菁綠肥;惟因特殊地理環境因素(如:低窪、易淹水地),且於當年第1期作有復耕事實,得於第2期作種植綠肥田菁;對於彰化縣、雲林縣及嘉義縣及臺南市第2期作種植田菁綠肥者,應於10月15日前完成田菁綠肥翻埋作業,其餘縣市於屆期前一週完成田菁綠肥翻埋作業。未能於上述期限內完成田菁綠肥翻埋者,當期作視同不合格,不核予給付。未善盡田間管理之責,導致發生蟲害又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翻埋,除當期作視同不合格,不核予給付,並取消次年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資格。
適合於正期作種植之綠肥及景觀作物種類,請參考本計畫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規定;另景觀作物用途僅以觀賞為限,不得作為採收販售使用,且不予列入本計畫復耕作物品項。
農友如有疑問,請撥免費諮詢專線或向當地農糧署各區分署、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洽詢,免費諮詢專線:0800-015158農糧署各區分署電話:北區分署:03-3322150、中區分署:04-8321911、南區分署:06-2372161、東區分署:03-8523191;相關資料刊載於本署網站對地綠色環境給付專區(http://www.afa.gov.tw)。
「農業經營有賺有賠,投資一定有風險,種植前請詳閱計畫說明書」;另本中程計畫為107年~110年計4年,執行期間將滾動檢討調整相關輔導措施,請將本計畫獎勵金預為納入經營規劃、變動風險之考量,並審慎衡酌考量簽訂租期等相關事宜,俾達政策扶植農友穩健經營,引導朝向提升品質、品牌化經營,以增加農產品銷售收益為農家收入主要來源,提高產業競爭力。
為維護空氣品質,請勿燃燒稻草或其他作物殘株等農業廢棄物。同一田區經環保單位查獲或農政單位判釋有露天燃燒稻草情事,累積書面通知達兩次者,自第2次通知送達日起一年內,暫停申報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收購公糧之資格1次;暫停期作以第2次查獲(判釋)露天燃燒之期作別為原則,僅單一期作符合基期年農地就符合之期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