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摘述如下:
(一)臺南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年度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評核指標
1、刪除本府市政列管項目執行情形「基本設施預算執行情形」。
2、刪除審計單位查核、監察院糾正等改善情形「本年度受審計單位查核,對其答復不當,致移送監察院案件數0件,增加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審核通知事項合計10項以下者加0.2%;11至20項者加0.5%;21項以上者加1%)」。
(二)臺南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年度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市長綜合考評」指標說明
1、刪除指標向度「通盤檢討業管法令」。
2、新增指標向度「自辦各權管專業法規訓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