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35條條文(108.04.05生效)

修正條文如下:
1.第25條:修正為初任各官等人員,於本年4月5日以後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均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2.第26條之1:配合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修正第1項第8款,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懲戒處分判決確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3.第28條:配合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增列第1項第6款,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之後款項順序調整。
4.第35條:因應日後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之廢止,原依法銓敘審定以蒙藏邊區人員任用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蒙藏任用條例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時為止。但以調任中央各機關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