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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公布廢止,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393號。

 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已將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事項併同納入規範,爰自退撫法施行後,上開2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即應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