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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再任公職,應主動通知服務機關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之1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05511日修正公布,自105513日起,台端如有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之情形者,應即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4243條規定,主動通知原服務機關確認須否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