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之1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05年5月11日修正公布,自105年5月13日起,台端如有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之情形者,應即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42、43條規定,主動通知原服務機關確認須否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