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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安平漁港違法養殖牡蠣

    為展現對安平漁港違法養殖牡蠣零容忍,台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109年9月10日安平漁港水域巡護,取締違法養殖牡蠣案件1件。

    安平漁港主管機關農委會漁業署同意南市區漁會7月下旬到11月中旬於安平漁港部分區域進行季節性蚵棚編製整備。為維護港區安全,漁港所本於代管機關權責於109年9月10日進行水域巡護,查獲航道有1座廢棄蚵棚及2座違法養殖牡蠣之蚵棚。已依漁港法逕予移除,並函送農委會依法核處。

    漁港所重申,漁港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明文規定「在漁港區域內,不得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違者依同法第21條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港所表示,為維護港區安全,將不定期進行安平漁港水域巡護,倘發現違法情事,將依法處理。漁港所呼籲漁民,不要在安平漁港內違法養殖牡蠣。否則一旦強制拖吊銷毀或依法裁處,受損的還是漁民。

發稿人: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林淑蕙

電話:06-2991111-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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