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一)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四)申請土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五)申請土地如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