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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容許使用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區公所申請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營計畫。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應敘明作物種類、生產週期、預估產量及行銷通路等。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汙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十一、申請設施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理由。(申請土地位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且申請設施為農機具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等方需敘明本項目)

 

申請表、各項設施細目、申請基準如附件。